(一)原反倾销调查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调查,商务部于2003年9月23日发布2003年第50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由此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鉴于当时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暂未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75号公告,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从2003年9月23日起计算,有效期5年。
(二)复审调查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本案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三)复审调查立案通知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主管官员约见了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关通知了复审立案调查。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复审立案情况也通知了原审申请人、原审应诉公司等利害关系方。
(四)登记应诉
本案立案公告中规定,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本次复审程序,报名参加复审程序的利害关系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共有45家利害关系方报名应诉,其中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及协会5家,国外(地区)生产商及出口商18家,出口国(地区)政府3家,进口商及下游用户19家。
(五)听证会
为保证复审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6月1日召开了本案复审听证会。报名应诉的45家利害关系方参加了听证会,其中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及协会、国外(地区)生产商及出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等27家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上就目前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后,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了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