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设“6915自营贵金属买卖损失”科目,核算本行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发生的损失。
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借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6910外汇买卖损失”之后,“6920证券业务支出”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其他营业支出”项目;成本明细表中增列“自营贵金属买卖损失”项目,排在“外汇买卖损失”之后。
(五)在“2290单位保证金存款”科目下增设“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二级科目,核算客户委托本行代理黄金交易交存的保证金。本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退回客户保证金、收取代理手续费或代理客户净买入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5695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科目;客户交存保证金或代理客户净卖出黄金时,借记“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在“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存放××黄金交易所自营保证金户”和“存放××黄金交易所代理保证金户”,核算经办行向黄金交易所交存的自营或代理保证金。
交存保证金或卖出黄金增加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退回保证金或买入黄金减少保证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在“117010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存放××行黄金交易自营户”和“存放××行黄金交易代理户”,核算经办行存放在系统内开户行用于自营或代理黄金交易的款项。
增加黄金交易资金或从黄金交易所退回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等科目;减少黄金交易资金或向黄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时,借记“229060黄金交易保证金”或“113030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算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系统内开户行在“217010系统内存放清算款项”二级科目下设置“××行黄金交易自营资金户”和“××行黄金交易代理资金户”进行明细核算。
(八)在“2125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科目下设置“××黄金交易所专用存款户”,核算本行吸收的黄金交易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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