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于中央财政贴息部分,各分行须在每季末月结息日后5日内将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的利息贴息额上报总行零售业务部,总行零售业务部审核无误后商国家教育部直接划入总行账户,由总行账户再向各分行划付;地方财政贴息部分,由当地财政贴息主管部门按季划付省级分行,再由省行向经办行划付。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坏账申报与核销,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
(五)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六)借款人在毕业后没有与贷款人联系达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八)借款人在贷款期问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五)定期在公开报刊或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六)向钟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各行尽职调查机构应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事后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