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
不良资产联动清收处置办法》的通知
(中银全[2002]23号 2002年5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澳门分行,各海外分行、公司、代表处:
为充分发挥中国银行的整体优势,加强海内外分行在清收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扭转封闭运作、各自为战的现状,以形成全行“一盘棋”的主动局面。经广泛征求意见,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联动清收处置办法》,以提供各行合作的基础和框架,在全行范围内试行。现将办法发送各分行,请海内外各分行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联动清收处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建立辖内的联动清收处置机制。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产保全部联系。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联动清收处置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行海内外各分行在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方面的合作,实现各行之间优势互补,有效提高清收工作效率,最终达到全行清收工作“一盘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之间不良资产的委托清收和处置。
二、联动事项与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行可以与当地行之间进行委托清收和处置、委托办理清收和处置具体事宜、提供信息和协助及其他形式的合作:
(一)不同分支行对同一客户均有债权;
(二)不同分支行对同一集团内不同客户均有债权;
(三)部分或全部清收和处置行为需在异地进行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主债务人在异地;
2.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在异地;
3.抵押物或其他可执行财产在异地;
4.需在异地市场转让抵押物、质押物和抵债物;
5.其他需要异地分支机构提供协助的情形。
委托清收和处置是指委托方将其经营管理的不良资产委托受托方清收和处置;
委托办理清收和处置具体事宜是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送达催收函、调查资产、聘请中介机构等清收处置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提供信息是指一方将其获悉的重要清收信息提供给另一方;
提供协助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联系债务人、法院和政府机构等方便;
其他形式的合作是指其他可以提高清收工作效率的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