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计划管理部门与信贷管理、客户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信贷部门要做好贷款分类客户台账的登记、监测工作,计划管理部门要依据信贷台账做好贷款投放、收回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新增人民币贷款投向监测表》(附表5,略)须经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上级行。
第二十八条 总行要监督分行信贷计划的配置、调控和执行,监测分行新增贷款的投向和存量贷款结构的调整,制定总行审批项目和总行授信客户的计划监测台账,按月监测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监督二级分行的计划配置、调控和执行。依据总行规定的台账要素和分析表式,设置全辖统一的分析报表和管理台账,按要求开展定期监测。设立本级行和上级行直接配置到户的贷款计划监测台账,按月监测计划执行。
第三十条 二级分行要监督支行贷款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按要求设立贷款计划管理监测台账和分析报表,按月监测计划实施。对本级行及上级行按户配置的贷款计划要按旬进行监测。
第三十一条 支行要建立所有法人客户的计划监测台账,按贷款发生时间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引导类、专项类贷款计划按季监测、年末考核。自主类贷款计划按月监测、季度考核。实行余额存贷比例管理的分行,自主类、引导类贷款分别监测,合并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逐级建立规范的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对信贷计划执行和管理的检查工作。一级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二级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支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
第三十四条 总行对分行信贷计划执行考核以下内容:
(一)贷款增量计划(季、年末)实际执行控制在核定的计划之内;
(二)自主计划(季、年末)实际执行控制在核定的计划之内(余额存贷比例管理行除外);
(三)贷款收回计划按期完成;
(四)引导类贷款、优良客户贷款及专项贷款余额增加之和高于贷款余额增加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