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收回计划依据不良贷款清收计划确定,按季核定计划收回额,按比例分级集中收回。
第二十条 总行每年年初规定总行和分行应集中的贷款收回计划范围和最低比例,总行下达分行的收回计划要全部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实际收回贷款超过下达计划的部分,原则上也要集中到二级分行统一管理。贷款计划收回后,要由相应的管理行按照贷款增量计划的管理要求,进行重新配置,重点要用于引导类贷款和重点优良客户贷款。
第四章 计划的实施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信贷计划按年核定,分季实施。各行季度贷款投放计划要以期初贷款增量计划为基数,并随着季度贷款收回计划的增加逐季增加。季末,总行按一定比例集中部分贷款收回计划进行重新配置,并相应扣减分行的年初增量计划。
第二十二条 分行如需调整总行核定的信贷计划,要向总行提出申请。在一般情况下,总行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当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要求发生变化时,总行将采取下列调控措施加以控制和引导:
(一)增加或减少贷款增量计划,调整计划结构;
(二)调整总行资金营运计划,增加或减少资金调度额度;
(三)调整系统内往来资金利率;
(四)改变信贷计划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贷款增量计划中自主类结余、引导类不足的,分行可自行由自主类调剂到引导类,并报总行备案;引导类计划结余的,经总行审批可调剂到其他项目;专项计划不得调剂使用,如有结余,上缴总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全年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实行存贷比例管理的分行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预测的全年贷款增量报总行,总行将其纳入全行贷款总量计划。
第五章 计划的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为实现信贷计划管理的目标,必须建立分层次的计划监测考核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各级行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管理职责对辖内信贷计划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