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扶贫贷款计划要比照自主类贷款计划的配置要求,逐步提升配置层次和客户分类,规模较大客户的计划要由一级分行直接配置和监控。
第十四条 外币贷款计划管理可比照人民币贷款计划的管理方法。
第三章 存量贷款收回计划
第十五条 为落实贷款的收回再贷计划管理,各级行要编制、实施存量贷款收回计划。存量贷款收回计划按年分季核定。主要包括:
期限管理收回计划;
存量贷款退出计划;
不良贷款清收收回计划;
呆账核销收回计划;
划转以资抵债资产收回计划等。
第十六条 各级行直接配置到优良客户的贷款计划要实行期限管理,配置时确定计划使用期限,到期予以收回。确需延期占用计划的,须报配置行申请重新配置。
第十七条 总行按户配置到分行的贷款计划期限管理因分行等级不同而有差别。对一类行、二类行,由一级分行实施期限管理,计划到期由一级分行收回留用;对三类行、四类行,计划到期由总行按一定比例收回。分行(含)以下要对上级行和本级行直接配置到优良客户的贷款计划实行期限管理。
第十八条 存量贷款退出计划指依据客户分类状况和结构调整目标,对目前贷款仍反映基本正常的一般客户及限制、淘汰客户制定的主动压缩贷款余额的计划。
存量贷款退出计划要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核定下达,逐级细化落实,分级集中调配。总行依据分行上报计划和对分行信贷客户结构调整要求,核定下达分行存量贷款退出计划,并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由总行进行重新配置。一级分行要将一部分退出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客户,并对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退出客户按户监测和实施收回计划的调控。二级分行原则上要将全部退出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客户,并对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退出客户按户监测和实施收回计划的调控。支行要按户落实存量贷款退出计划,并按户监测和管理。
第十九条 呆账核销收回计划依据呆账核销计划确定,按照核销进度由一级分行集中收回相应的贷款计划,并报总行备案。
划转以资抵债资产收回计划按照实际划转的本金数额确定,计划全部上收到一级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