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费用项目的管理和效益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费用项目分为高效骨干网点建设项目、电子化建设项目和新产品开发推广项目。
第十八条 “三行”要对辖区内的市场需求和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根据“效益优先、适应竞争”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专项费用项目。
第十九条 高效骨干网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由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立项后,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高效骨干网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比照《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按照《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并由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化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进行,经总行电子化建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附立项决议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推广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新产品开发管理的规定程序进行,经总行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查确认后,附立项决议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须经原审批行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费用项目档案管理,应专人负责,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专项费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在预测的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价,与原定计划进行差异分析,并将分析报告逐级上报总行。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负责,强化管理监督,抓好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检查和效益评估,总行负责进行抽查,以保证项目取得预期效益,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