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卖方信贷部是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规章制度;
(二)与商业银行总行商签总协议;
(三)督促商业银行总行加强对本系统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协调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关系;
(四)监督管理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及时解答和回复代理行提出的业务问题;
(五)指导总行营业部、分行、代表处对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
(六)与所辖地区的代理行签署具体协议,并向其支付代理费;
(七)组织委托代理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
(八)负责对代理行工作的信息传递、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分行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及时解答和回复代理行提出的业务问题;
(二)与所辖地区的代理行签署具体协议,并向其支付代理费;
(三)协助总行筹备和组织所辖地区卖方信贷业务代理行会议和培训;
(四)负责对所辖地区代理行代理卖方信贷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行卖方信贷部;
(五)按月将委托代理业务的汇总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
(六)办理总行卖方信贷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国内代表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监督检查所辖地区代理业务;
(二)负责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与代理行之间的文件传递;及时将收到的代理行委托代理业务资料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和辖区分行;按月将委托代理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送总行卖方信贷部和辖区分行;
(三)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筹备和组织所辖地区代理行会议和培训;
(四)协助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每年对所辖地区内代理行的代理卖方信贷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五)对所辖地区代理行的确定和代理费的支付提出建议;
(六)办理总行卖方信贷部或辖区分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代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代理费标准按额度贷款和项目贷款(含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加工贸易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下同)分别确定,并按贷款期限划分不同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