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和海外投资贷款项目,优先选择在境外项目所在地设立分行的商业银行。
第七条 在代理申办行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为我行贷款项目提供还款保证的商业银行或企业的基本开户行。
第八条 选择代理行的程序:
(一)代理申办行提交代理申请,填报代理行申请表,并提交代理申办行情况介绍;
(二)借款企业提交推荐代理行意见函;
(三)在我行设立代表处的地区,代理申办行须将申请材料报代表处,经代表处审核后报总行或辖区分行。
第三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委托代理关系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协议包括与代理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和与代理经办行、借款企业签订“具体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协议”)。
第十条 总协议是确立双方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文件。
第十一条 具体协议是确立具体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专门账户的设立、贷款的使用和管理、贷款本息的回收、代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我行依据总协议和具体协议对代理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和执行代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二)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情况及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三)代理业务台账建立和登记情况;
(四)代理业务专门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办理借款合同项下出口项目的结算业务情况;
(六)定期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七)督促借款企业偿还贷款本息情况;
(八)发生挤占、挪用我行贷款情况以及其他损害我行合法权益情况;
(九)贷后检查材料真实性情况等。
第十三条 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情况须写出检查报告并归入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