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出银卖信发[2002]200号 2002年6月3日)
总行各部室、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国内各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24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指导与管理,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保障出口卖方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业务是指我行委托商业银行管理的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包括向我行推荐项目,协助我行进行贷前调查,监督贷款的专款专用,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协助检查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协助监管贷款项下的抵押物、质物,协助我行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接受我行委托,并与我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其总行、分行及代理经办行。向我行申请办理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称为代理申办行。
第二章 代理行的选择
第四条 选择代理行的基本原则是:适度竞争,择优委托。
第五条 代理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贷款项目管理经验,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二)具有先进的资金结算清算网络系统和健全的结算管理制度,能够为借款企业提供完善的国际、国内结算服务,并能够开立托管账户或共管账户;
(三)代理申办行的总行与我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总协议;没有签订总行间委托代理总协议的,代理申办行在申请时须有其总行的意见;
(四)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