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30日 广发社字[2002]356号)
为切实做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8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加强互联网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来抓。
二、要积极占领互联网舆论阵地,努力掌握网上新闻宣传工作主动权。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上网播出。要大力开发和利用广电部门现有的新闻信息资源优势,不断提高互联网新闻宣传水平,增强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的竞争力。
三、要严把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的审批关,互联网站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必须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网上传输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监听监看系统,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抽调人员、资金、设备设立专门网上监看机构,对本区域内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网上传播情况进行日常监看。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宽带小区,要加快监看系统与宽带小区的联网,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手段,加强监听监看。
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沟通通报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的网站,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根据《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并请信息产业部门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制止,属超范围经营的,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