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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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