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十条 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账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第四章 呆账的核销
第十二条 呆账核销必须按照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1、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2、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符合第三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4、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符合第三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符合第三条第(六)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7、符合第三条第(七)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定价证明和上述1至6目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