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
(1999年6月30日 财评字[1999]302号)
为规范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以下简称财评字91号文)的精神,我们就金融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做如下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考虑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的特点,我们在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取等方面对财评字91号文的某些规定作了一些调整和补充。本补充规定与财评字91号文规定不同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未作补充和调整的,仍按财评字9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评估报告书
(一)关于评估目的
当资产评估是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或作为某种经济决策的参考依据时,其评估目的应表述为“为×××经济行为提供决策咨询或参考”。
(二)关于评估范围和对象
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中,对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企业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在评估范围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评估基准日
要写明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否考虑了利率和汇率调整变化,以及主要贷款的到期时间等因素;如评估中采用的利率和汇率不是基准日的标准,应加以说明。
(四)关于评估依据
1.信贷资产的权属依据应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本,如贷款合同、协议、资金拨付证明(凭证)等。担保(抵押、质押、保证)贷款还应包括抵押登记证明、担保方出具的保证等。涉及多家担保的,须逐一出具。
2.信贷资产评估的取价依据主要包括金融主管机关发布的贷款等级划分或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国家调整利率和汇率的政策性文件等。
(五)关于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