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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部关于集中港区外贸出口物资铁路运输工作联系试行办法

  (一)外贸部运输局将三部核实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按时下达有关省市外贸局,并将集中秦皇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的有关运输计划,分别加抄给河北省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连云港外运分公司和湛江外运办事处各一份。对集中各港的运输计划,也分别加抄各有关港口外贸局,便于掌握进港计划的全面情况。
  (二)各省市外贸局对铁路批准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同外贸部运输局下达的计划一定要进行核对,如发现数字不符(铁路漏批、削减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联系铁路解决,如解决确有困难时,应迅速上报外贸部由运输局协助解决。
  (三)港口外贸局应按月向有关省市外贸局提供船舶船期表。
  有关省市外贸局根据船期和港口的要求,积极组织装运。但属于:
  1.对外尚未成交或暂无出口对象的,以及港口暂时接运困难的物资,要予以缓发。
  2.对不符合出口规格的货物,要坚决卡住不得发运,以避免货到港口造成积压和损失。
  3.需经商验、检疫或海关查验,尚未办理手续或未取得放行证件的以及包装破损、标记不清、实货箱面货号、箱号等不清而无法辩认的货物,均不得发运,以免造成港口接货的困难。
  (四)货物发出后,发货单位应将发运的品名、发站、车号、吨数及时电告港口收货单位。(对委托连云港外运分公司代运的出口货物,按《关于出口商品代运联系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港口外贸局根据三部核实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同港务局加强联系,安排港口的接卸工作。同时与港方协商确定外贸货物分品种的合理港存(或库存)数量,以确保货物按计划进港。
  遇有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同有关省市外贸局联系,利于配合:
  1.港口急需装船的物资。
  2.船期发生变化(如撤船或船期拖后当月不能抵港等)。
  3.不合出口规格货物的到港情况。
  4.到达港口货物与发货车数不符。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
  (六)有关省市外贸局在接到港口外贸局反映到港货物不合出口要求时,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积极研究处理。
  (七)由于港口能力不足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进港货物的压车或长期积压库场,港口外贸局要积极设法予以解决,并将情况向有关省市外贸局、进出口总公司和外贸部运输局反映,便于协助解决。
  (八)在执行运输计划过程中,如发生铁路停装、限运、港口接卸能力不足以及大宗货物的货源情况有所变化时,港口和内地有关外贸局要及时沟通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外贸部运输局反映,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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