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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失效]

  第九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经海关放行的自用物品,不得出售牟利。
  第十条 来往港澳的旅客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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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带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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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重量           ┃  三十公斤         ┃ 与带进┃
  ┃  ┃ 其中:           ┃              ┃数量相同┃
  ┃ 免 ┃ 1.各种衣服        ┃  共三十五件(每种限    ┃    ┃
  ┃  ┃              ┃合理数量)         ┃    ┃
  ┃  ┃ 2.鞋、袜、头巾      ┃  共十双(条)       ┃    ┃
  ┃ 税 ┃ 3.床上用品        ┃  每种一件,共三件     ┃    ┃
  ┃  ┃              ┃(对)           ┃    ┃
  ┃  ┃ 4.各种衣料(单幅)    ┃  共十米          ┃    ┃
  ┃ 物 ┃ 5.各种食品        ┃  共十五公斤        ┃    ┃
  ┃  ┃ 6.酒(包括药酒)     ┃  共2瓶(每瓶限七百    ┃    ┃
  ┃  ┃              ┃ 五十克)          ┃    ┃
  ┃ 品 ┃ 7.香烟          ┃  四百支          ┃    ┃
  ┃  ┃ 8.治疗和常备药品     ┃  自用合理数量       ┃    ┃
  ┃  ┃ 9.零星日用品       ┃  共人民币二十元(每    ┃    ┃
  ┃  ┃              ┃ 种限合理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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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 ┃ 1.小型电子计算机     ┃  一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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