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船舶:
沿海:200海里/天;
长江:上水150公里/天;下水300公里/天。
各省(市、自治区)船舶:
沿海:150海里/天;
内河:上水80公里/天;下水150公里/天。
非机动船舶的运输速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另订。
第二章 运输计划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计划运输。
整批货物以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100吨的零星货物,发货人应于每月13日前,向起运港提出下月货物托运计划(附表一)。 超过500公斤的剧毒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危险货物,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拖带浮物、笨重、长大货物,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
起运港应于当月28日前将核定的下月度运输计划通知发货人。
第五条 承、托运双方应根据物资合理运输办法和水陆合理分工,切实避免:同一物资的对流运输,过远运输,迂回运输,重复运输和违反水陆分工的不合理运输。
第六条 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承、托运双方应当共同负责,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要本着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以及均衡运输的原则组织运输。
对已进入港口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当月未运出的,港口应在次月优先发运,发货人不再办理托运计划手续。
救灾、抢险、政府指令急运的物资,不受计划限制。
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长江、内河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航运管理局决定;沿海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港务管理局决定; 跨航区和外贸出口货物的停
装、 限装由交通部决定。采取停装、限装措施时,应预先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时
也应通知。
第七条 发货人要求变更运输计划或计划外运输时 , 应向起运港提出货运变更计划表(附表二)或补充计划表(表式同托运计划表)。
运输计划只能变更一次,补充计划不办理变更。
第三章 托运和承运
第八条 发货人托运货物,应向起运港提交货物运单(附表三)。历史文物,稀有、珍贵物品,尖端、精密仪器,应单独提交运单。一件货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药材、百货、工艺美术品等,应在提交运单时详列品名。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须提出物品清单(附表四)一式两份(一份留起运港存查,一份随货递交到达港)。
货物运单要填写清楚,收货人的地址要真实、确切,填写的发货符号要与货件上标明的相符,不得省略;货物名称要写具体品名,如品名过繁,填写有困难时,可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