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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失效]

少量货物, 实行划关计数或发筹计数交明。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应参加双边交接而未参加的一方,视同放弃责任,由此而发生的货差事故,由其负责。
  港口未按规定为双边交接创造条件(如定关不准、堆垛不标准等),无法计数,船舶提出后,港口又拒绝整理、改进,因而发生的货差事故,由责任港负责。
  第三节 成组运输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成组运输的货物(包括部分货物、部分作业过程成组),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货损责任:明显属于港口操作中的工残或船舶航行途中的浪湿、汗湿、水湿、污损等事故,应分别由责任单位承担;其余由起运港、船舶、到达港三方共同负责。
  货差责任:对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货物,起运港要定关、定量、定型,在装船或卸船时,船舶和港口要划关计数或挂牌计数,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大包、小件无法实行“三定”的件杂货,到达港交付和转出时发生货差,由起运港、到达港和船舶三方共同负责。

第八章 集装箱、分节驳运输

 第三十五条 集装箱运输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均凭铅封进行交接,船、港双方应在作业中注意保护铅封完整。如发生破封时,应由破封单位负责补封,交编制破封记录,拆封时,发现货损、货差,由补封单位负责。
  到达港卸船时发现破封,有船舶与起运港编有破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未编有破封记录的,船、港双方应开箱检查,并编制记录,如有货损、货差,由船舶负责。到达港保管中发生的破封,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由到达港负责。
 第三十六条 精密机械、贵重物品、机动车辆以及百杂货,不得配装分节驳运输。
  分节驳运输的货物,运输票据应由起运港装入封套,交由推轮带交到达港。无票据不得开航。

第九章 记录编制

 第三十七条 在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或发现事故时,应编制记录。编制记录要严肃认真,正确、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以便作为处理事故,搜查货物,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货运质量工作的主要依据。
  记录共分三种:1.货运记录;2.港航内部记录(附表四);3.普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货运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责任的记录。除起运港装船前发生的事故由起运港编制外,其他均由到达港编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到达港应根据交付货物当时的实际情况,参照运输过程中事故发生当时编制的港航内部记录编制货运记录:
  1.品名、件数、标志与运单记载不符;
  2.货物灭失、损坏;
  3.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
 第三十九条 货运记录使用印有号码的用纸,按每一运单编制,并由编制记录负责人、收货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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