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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继续深入开展依法征收、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重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的资产收益,从根本上扭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征管部门真正做到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真正树立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意识。
  三、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的管理。征管部门以自收汇缴方式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各级地质矿产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自收汇缴的征收范围,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以打白条等形式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执法力度。要严格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得搞“人情计征”;要力争做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全面征收,避免漏征,同时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矿种的征收工作;对历年欠缴、少缴或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进行清查,限期补缴;对个别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通过以上措施,努力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率。
  五、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入库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就地、全额、及时上缴国库,征收部门不得自设账户留存或截留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要按照规定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算工作,按时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征收情况报表。
  六、加强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坐支、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截留、坐支、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87]国发58号)和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87]财法字52号)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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