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7月15日 国土资发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财政厅(局):
1998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分别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颁布实施五周年来,各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不严、征收不力、管理不够规范,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成本较高、征收率和入库率比较低。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150号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制度和规定。近年来,根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陆续制定、印发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这些制度和规定主要有: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0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综字第113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5]172号),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发[1996]177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地发[1996]277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1076号)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和规定的要求,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