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
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民[1985]61号 1985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
特殊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搞好教学工作,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议,经民政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同意,由募集基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设立特殊教育工作者奖励基金,定期对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群众团体及个人所办各种类型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儿童福利院、肢体伤残者职业培训学校等)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颁发奖金。并由民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组织评选和颁发工作。现将1985年表彰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及条件:
1985年,全国评选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450名(其中:教育系统300名、民政系统150名),各地名额分配详见附表。(略)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热爱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具有高尚师德。
3.工作热情负责,积极进取,在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受到群众好评。
4.认真钻研特殊教育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探究特殊教育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