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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1989年4月17日地质矿产部第3号令发布的《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
  (二)1994年12月28日地质矿产部第19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1983年2月24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天然水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1985年3月20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储发〔1985〕43号);
  (三)1986年10月16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印发〈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地发〔1986〕624号);
  (四)1987年4月20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地发〔1987〕213号);
  (五)1987年11月25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做好矿山企业采矿补办登记工作的通知》(地发〔1987〕502号);
  (六)1988年3月19日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独立金矿床储量审批和金矿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规定的通知》(金地〔1988〕9号);
  (七)1988年6月21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地发〔1988〕221号);
  (八)1988年8月16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地发〔1988〕290号);
  (九)1988年9月15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布的《生产矿山提交承包金储量审批问题补充说明》(国储〔1988〕112号);
  (十)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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