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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时间:这次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时间统一定为1996年3月31日。
  (二)凡在1996年4月4日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上确定为撤销、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应先停业清理整顿,不准签订新的合同;凡在4月1日后对外签订的新合同或协议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济实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凡确定为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合并方在1996年4月1日前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一律由合并后组成的公司继续执行。
  (三)为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严禁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等,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属于撤销或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五、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其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照上述要求同步进行,于10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计划财务司

  附件:

民政部司(局)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属经济实体(公司)清理整顿清单

  一、撤销或脱钩的经济实体(公司),共21个
  1.中国抗灾救灾协会所属海南中赈投资有限公司、合力物资经贸发展公司和中抗正泰投资有限公司;
  2.中国行政区划研究会所属北京国正实业总公司;
  3.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所属北京原野发展总公司;
  4.中国福利企业协会所属兴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部文印中心所属北京文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部地名档案馆所属北京领先工商公司;
  7.《乡镇论坛》杂志社所属北京中民商贸公司;
  8.中国社会出版社所属北京博大经济文化发展公司和北京桂冠文化图书经营公司;
  9.中国社会报社所属北京国中开发服务公司;
  10.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所属北京民泰经贸开发公司;
  11.长沙民政学校所属湖南民海实业公司、校办彩印厂、校办综合商场;
  12.一0一研究所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和哈尔滨市学研复印部;
  13.重庆民政学校所属重庆锦筑建材厂;
  14.老干部局所属西城区丰益福利开发公司。
  二、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共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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