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项业务费和组织管理费。
专项业务费是指中心各成员单位文献信息采集、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文献信息资源采购费、网络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加工服务费、软件开发费、动力费、通讯费等。
组织管理费是指在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组织、协调、论证、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项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报财政部核定。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心结合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及现有文献信息资源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成员单位提出的年度预算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别就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报中心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中心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成员,根据理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对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议,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中心理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审批下达专项经费预算。并由科技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根据管理需要与中心或中心成员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组织管理费可以由科技部委托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心成员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设帐核算,并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