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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起用“全国收容遣送站对口中转站季报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起用“全国收容遣送站
对口中转站季报表”的通知
(民办函[2000]238号 2000年12月18日)


上海、天津、重庆、辽宁、黑龙江、内蒙古、陕西、甘肃、新疆、河南、湖北、广东、江苏、山东、安徽、四川、云南、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全国收容遣送站对口中转站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备案。现将报表填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本报表由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郑州、武汉、广州、徐州、济南、蚌埠、成都、昆明、南昌等18个中转站按季度填报,原“部分城市收容遣送月报表”停止使用。其他收容遣送站可以参照本表按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收容遣送情况。  
  二、内容
  各中转站要按本表逻辑检验公式填报,配合报表,要有本站季收容遣送情况的小结性报告。遇有重大或突发性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业务主管要根据本辖区收容遣送站报告的情况,每年至少上报一次总结报告。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要求
  1.地方可以根据本表表式按需要自行复制。
  2.各中转站要按要求如实填写、按时上报。
  3.请将本报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附件1: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半年报和全国收容遣送站对口中转接收站季报表备案的函(略)
  附件2:全国收容遣送对口中转接收站季报表

  附件2:

全国收容遣送站对口中转站季报表

  一、说明
  本表由指定城市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容遣送站填报,经省、直辖市民政厅(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上报,以了解收容遣送人员的变化情况。
  本表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司与社会事务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表式

全国收容遣送站对口中转接收站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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