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部分对口站派员赴京沪
两地协助遣返皖籍被遣人员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0]239号 2000年12月18日)
安徽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批准我省部分对口站派员赴京沪两地协助遣送返皖籍被遣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派对口站赴京沪两地接回本辖区流出的收容遣送对象,属临时性应急措施。具体方式由你厅与京沪两地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指定有条件和最便利的对口站具体实施。你厅确定可派员接回本地流出的收容遣送对象对口站要注意合理布局,不宜密集。不得派非对口站赴外省(市)接回收容遣送对象。
二、已指定的对口站接回本省籍收容遣送对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行政区关于收容遣送对象范围的规定,同时,应直接遣返原籍,不得向其它收容遣送站转遣,也不得中途遗弃。
三、对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服务性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提高标准。不能指导思想不明,为多收费而收遣;更不能让收容遣送对象长期滞站或长期参加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