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收容遣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1999]128号 1999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收容遣送站紧紧围绕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切实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擅自扩大收容遣送对象范围;有的不顾收容遣送对象实际情况,强行收费,甚至搜身;有的故意延长滞留时间,强迫收容遣送对象参加劳动。这类问题经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收容对象遣送的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1]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及各地人大、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扩大收容范围。对公安部门送来的收容遣送对象,收容遣送站一般要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作好笔录。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予以收容;不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予以放行;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对收容遣送人员中非社会救济对象,必须按照国阅[1991]48号文件规定,只收取食宿费及返回路费等项,同时严格按照地方政府核准的“收费许可证”限定的标准执行,不能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社会救济对象和因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政府帮助的老弱病残和流浪儿童等,收容遣送站要及时、无偿地提供救助性服务。
三、要进一步加强收容遣送站内部管理。收容遣送站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不得打骂、侮辱和虐待收容遣送对象,禁止使用各种械具。不得使用收容遣送对象管理日常性事务。收容遣送站组织待遣人员参加劳动时,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要认真、及时地组织遣送。各地收容遣送站要严格遵守对口遣送的有关规定,凡是亲属保领、有行为能力自行返乡、资助返乡的收容遣送对象,离站时要手续完备,责任分明,去向确定;收容遣送对象在待遣期间突发疾病的,要给予及时治疗。对已查明家庭情况的收容对象,要按规定及时遣送,不得无故拖延。今后,如遇有无法查清待遣对象家庭地址和原籍在边远严寒地区,不宜及时遣送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待遣时间的,需报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容遣送站不得自行决定延长待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