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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失效]

  4.课题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各主题专家组负责收回存档。
  5. 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应回避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办事不公正和泄露有关评审情况的人员,科技部将视情况予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863计划课题评审过程中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863计划课题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设立863计划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委会)。
  第三十七条 监委会工作宗旨是:维护国家利益,倡导实事求是、探索求真的工作作风和不断创新的工作态度,反对在863计划实施过程中一切形式的不正之风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监委会由科技部聘请科技界德高望重的管理专家和院士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监委会下设办公室或专职秘书,负责监委会的日常工作。监委会办公室(暂定)对监委会负责,在监督业务上接受监察部驻科技部监察局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对863计划课题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评审结果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2.受理对863计划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对863计划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863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对863计划课题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863计划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需写明投诉人的姓名和真实联系方式。对无署名、无联系方式并没有具体事实的投诉,监督委员会可不予置理。
  第四十一条 监察部驻科技部监察局协助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或领域办公室,根据监委会的处理意见,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和评审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所在党组织、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投诉和举报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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