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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制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制发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通知
(民办函[2000]91号 2000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部长令)的要求,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全国城乡各种所有制形式以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为对象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经检查合格,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发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
  自2000年8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发证工作的要求
  发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要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严格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发给证书,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四、证书格式
  证书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位伯数字编码方法,前四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四位;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确定;后四位数为福利机构证书编号。

  附件: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代码表


  北京市1100 天津市1200 河北省1300 山西省14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 辽宁省2100 吉林省2200 黑龙江省2300 上海市3100 江苏省3200 浙江省3300 安徽省3400 福建省3500 江西省3600 山东省3700 河南省4100 湖北省4200 湖南省4300 广东省4400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 海南省4600 重庆市5000 四川省5100 贵州省5200 云南省5300 西藏自治区5400 陕西省6100 甘肃省6200 青海省630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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