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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成立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的通知

  四、组织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实体业务,参与协作生产和联合经营。
  五、经营社会福利生产所需要的部分原材料的供销业务,帮助疏通产供销渠道。
  六、经营社会福利企业的产品购销业务,承办全国性的社会福利企业产品订货会和展销会。
  七、根据福利生产发展的需要,兴办开发经营性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股单位的利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议案需要相对多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审批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计划
  四、任免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五、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公司顾问人选
  六、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批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
  八、讨论决定由总经理提议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公司的利益,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制定公司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三、提出公司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五、任免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各分公司、专业公司的经理
  六、对公司顾问人选的提名  
  七、对外代表公司签署经济合同和文件,办理法律诉讼事项
  八、办理董事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的录用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顾问组,聘请若干懂政策、经济、技术、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顾问,顾问组直属董事会领导,必要时顾问可列席有关董事会议,就公司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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