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对涉外送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收养工作会议精神,督促和指导本地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健全涉外收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思想,慎重对待本地社会福利机构对开展涉外送养工作的愿望和要求,要从国家利益出发,严格把关。严禁把涉外送养工作当作“创收”和“扶贫”手段,不得以涉外送养捐赠款替代政府划拨给社会福利机构的事业费。
各地民政厅(局)业务主管部门,应注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把有被拐卖嫌疑、走失等来源不清或身份有待确定的儿童送养出去。要把涉外送养工作作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考核评比内容。
各地应根据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实际,制定严格的标准,有选择地确定部分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涉外送养工作。那些内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设施设备不完善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开展涉外送养工作。
要进一步开展对社会福利机构中从事涉外收养工作人员的培训。社会福利机构直接从事涉外送养工作,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与外国收养人直接接触,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直接影响当地涉外送养工作的质量甚至国家的声誉。开展对社会福利机构从事涉外送养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拟开展涉外送养工作的福利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应作为一项制度给予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每年应至少举办一次针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凡院长未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的福利院,不能开展涉外送养工作。在培训工作中,除加强对收养法规和政策等有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外,要注重加强对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教育。
开展涉外送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自身建设,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所有在院儿童,都要在接收、养育的全过程中做好详细记录和规范的档案立卷保存工作。凡开展涉外收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都要实行涉外收养儿童定点医院体检制度。工作人员应详细掌握儿童的身体状况特别是健康情况,在上报送养材料时严禁虚报待送养儿童的年龄,严禁把待送养孩子与非送养孩子按不同标准分开抚养,严禁为送养孩子编造空头的待送养花名册甚至到社会上找孩子,或与邻院、邻省订立利益合同代送和转送孩子。严禁社会福利机构擅自为收养组织和收养人提供预送养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停止其涉外送养,严肃处理,通报全国,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涉外收养捐赠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