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送养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0]159号 2000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从开展涉外送养工作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及儿童社会福利工作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努力地为孤儿、弃婴创造适合其身心发育的环境。使部分失去家庭的儿童重新回归了家庭。目前,涉外送养已经成为安置、养育孤儿和弃婴的方式之一。同时,涉外送养工作的开展也为减轻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办院条件,增进与收养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工作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涉外送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损于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形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收养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涉外送养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涉外收养工作的重要性、敏感性
涉外送养属于一种发生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种族之间、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跨国收养行为,直接关系到被送养儿童的人身权益、其所在国的国家形象和外国收养人的合法利益。各级民政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涉外送养工作要以充分保障被送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我国作为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在《
收养法》中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涉外送养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孤儿、弃婴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因此,在收养工作中,各地要牢固树立“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量涉外送养”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涉外送养与国内收养的关系,把维护我国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要紧密结合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努力挖掘和拓展国内安置孤残儿童的新的思路和途径。在积极鼓励国内公民收养和满足国内收养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并做好涉外送养工作。
收养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国收养人通过合法手续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是对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支持和帮助,其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各级民政部门、各地社会福利机构和中国收养中心在为在华收养子女的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的过程中,必须端正态度,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被收养人的真实情况,力戒为达到送养目的采取欺骗行为。
涉外送养工作也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形象。联合国《儿童权力公约》明确指出:“跨国收养应当是确认儿童不能安置于国内寄养、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的一种替代办法。”各级民政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严防给境外反华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击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制造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