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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清理回收后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
清理回收后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发[1999]48号 1999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行(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有关规定,各地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已初步完成,为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现就救灾扶贫周转金回收资金的开支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回收资金要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单独设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已经清理完的地区,要抓紧将情况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在此之前,不得擅自动用回收资金;尚未清理完的地区,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清理,最迟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情况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三、对到期、逾期的借款,要继续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对形成呆账的借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做保留债权,停息挂账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清理回收资金的开支使用范围:
  (一)救灾物资储备设施维修费;
  (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费;
  (三)救灾帐篷和衣被购置费;
  (四)冲锋舟、救生衣和救生圈等救灾救生器材储备物资购置费;
  (五)必要的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费;
  (六)必要的救灾应急通讯联络器材购置费;
  (七)经民政部、财政部同意的救灾方面其他开支。
  五、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工作:
  (一)使用资金时,民政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详细计划,由其审核后拨付资金。
  (二)对于使用回收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器材,要按规定建账,实行专账管理,按时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真正做到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及时掌握物资调拨使用和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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