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各地捐赠物资调拨及募集衣被对口支援意见
(民电[1998]第271号 1998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各地向灾区捐赠物资调拨及募集衣被对口支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江西、湖南、湖北、黑龙江、内蒙古、广西、福建、吉林、安徽、四川、重庆)民政厅(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按粮食、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净水设备、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通讯设备、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共9大类列出清单,相对集中,分批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具体组织实施调拨。其中定向捐赠请注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江西、湖南、湖北、黑龙江、内蒙古、广西、福建、吉林、安徽、四川、重庆)民政厅(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募集的衣被,按下列原则对口支援,自行联系调拨,并随时将募集、发运、接收、发放情况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上报时按单衣类、棉衣类、棉被类分别统计。
(一)南方重灾区:
上海、河南→江西;广东、河南→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