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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
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电[2000]第169号 2000年8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旱灾、洪涝、风雹、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特别是旱灾发生面广,持续时间长,给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旱救灾工作。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并于7月28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救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定期查灾制度,准确掌握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情况。为帮助灾区群众解决口粮困难,前不久部里给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下拨了一批救灾款,专门用于各地政府安排口粮,赈济灾民。各地也通过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开仓借粮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措施,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口粮困难。救济粮款到位后,部分受灾群众的口粮短缺问题暂时得到了解决。但是,也应该看到,灾区群众的生活仍有较大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缺粮人口还会不断增加,因此对灾情和灾区的变化要随时了解,及时掌握动态。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深入灾区,逐村逐户地核实灾情和灾民缺粮情况,摸清底数。在核查灾情过程中,如发现灾民生活出现问题,应立即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如发现有虚报、瞒报灾情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受灾地区的秋粮减产已成定局,今冬明春的灾民生活安排任务将非常繁重,各地对冬令救济工作要早作准备。
  二、要采取借粮、捐粮、供粮、借销多种办法保证灾民有饭吃。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解决灾民的吃粮问题。对有自救能力,暂时无钱买粮的实行借粮。为保证粮食返还,可由民政部门提名,地方政府担保,借粮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和灾民共同承担。对有经济来源,暂时无钱买粮的实行“借销”。对既无粮、又无钱的特困户必须及时给予救济;供应和救济的粮食要迅速落实到户,发放到灾民手中。同时,要加强与粮食、财政、物价部门的联系,尽可能安排价格较低的粮食,用于救灾供应,同时确保粮食质量。缺粮户较多的灾区可以在本省范围内组织非灾区干部群众捐款捐粮,对口支援,发动群众互帮互济,组织开展轻灾区支援重灾区,轻灾户支援重灾户等对口支援活动。
  除做好口粮安排工作外,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还要解决好受灾群众的穿衣、住房和治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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