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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
 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我司组织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试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司。
  附件1: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评介指标解释
  附件3:动态管理实施细则附表

                             2003年8月1日

附件1: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以下简称高新司)归口管理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相关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高新司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绩效评价的工作步骤
  (一)指定评价机构。高新司指定有关评价机构,具体承担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
  (二)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评价机构负责确定5至7名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科技管理、经济管理、财务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工作小组主持人应有5年以上科技管理经验;
  5、保守秘密。
  (三)收集与核实评价基础材料。参与评价的示范中心于每年的1月25日之前,将评议指标的详细汇报材料上报本中心的主管部门,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3月底之前,将《收入支出表》(见附表一)、以及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见附表三)上报高新司。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
  (四)评价计分。在评价基础数据核实无误后,运用本细则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评价指标的分数。
  1、评议指标计分。评议指标的计分由各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根据示范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结合示范中心的上报材料,对相应指标给出分值,并计算出评议指标的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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