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核举办全国性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七)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八)认定全国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救灾宗旨,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2号发布);
(九)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十)审查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十一)批准向境外通报灾情和呼吁救灾援助,依据《民政部、经贸部、
外交部印发<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准,民[1987]农字26号,1987年6月9日发布)、《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准,民[1988]农字28号,1988年9月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