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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批示精神报送清理民政行政审批结果的函

  (六)审核举办全国性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七)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八)认定全国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救灾宗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2号发布);
  (九)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十)审查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十一)批准向境外通报灾情和呼吁救灾援助,依据《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准,民[1987]农字26号,1987年6月9日发布)、《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准,民[1988]农字28号,1988年9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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