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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5.签字(盖章)。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字(盖章)并书写签字日期。
  6.附项。应当记录申请人向我部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此外,记录人应当写明记录的时间、地点并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申请人,一份存档。
  (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复议文书是我部在接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由抬头、案由、理由、决定、落款五部分组成。
  1.抬头,即申请人的姓名(名称)。
  2.案由,即“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3.理由,应当按照《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决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5.落款。应当写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我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被申请人,一份存档。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复议文书是我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经过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理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七部分组成:
  1.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代理人和第三人参加的,应分别写明。
  2.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应当写明申请复议的时间,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定出日期,并简要写明申请人根据何种理由提出何种请求。
  3.认定的事实。应当写明我部经过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情况,做到认定事实确凿、全面,证据确实、充分,重点突出。
  4.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应当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全面分析,明确指出其是否违法。
  5.复议结论。应当写明我部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明确结论及其法律依据。
  6.告知权利。除法律规定为终局的复议决定外,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权利。
  7,落款。应当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并加盖我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被申请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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