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制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受部长委托出庭应诉,并具体办理行政应诉有关事宜;
(六)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培训;
(七)对民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
第七条 各司(局)协助法规办公室具体办理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对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业务司(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规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各司(局)负责审查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2日内向法规办公室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
(三)各司(局)负责审理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行政复议初审意见书;
(四)因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经行政复议予以维持而申请人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相关业务司(局)有关人员作为民政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当事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民政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三)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的;
(四)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