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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

           规划(2000—2004)》的说明

  为做好民政部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按照《民政部党组整改方案》(民组字[1999]22号)的要求,我办编制了《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经8月2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规划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规划是在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民政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由于规章一般是根据当年民政工作的重点来制定,规范的内容相对明确,制定程序比较简单,起草周期较短,当年要求完成,因此规章的立项由年度立法计划来调整。五年规划中不列规章,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
  三、规划共分为二档,第一档是法律项目,共7件。
  (一)《结社法》、《婚姻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我们将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起草论证工作。
  (二)《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法》、《社会救济法》是1994年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我部于1997年3月起草完成《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法(草案)》,并上报国务院审议。但由于当时正在修改《兵役法》,《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法(草案)》中的一些实体性规定要待《兵役法》修改后才能明确,因此国务院一直未对草案进行审议。今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向我部提议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法》改为制定《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条例》。
  我部于1994年底完成《社会救济法(草案)》初稿,之后进行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1996年,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认为制定《社会救济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建议我部先分别制定有关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救济的行政法规。1997年,我部开始起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年底前出台。
  (三)《军人抚恤优待法》是1996年全国人大内司委委托我部起草的,我部于1997年3月底起草出初稿,之后进行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目前,《国防法》已发布实施,《兵役法》已作修改,但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为了尽快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决定先行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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