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闻报道审稿制度的通知
(民办函[2000]21号 2000年2月14日)
各司(局),部属新闻单位:
为加强新闻报道审稿制度,进一步搞好民政宣传工作,特别是搞好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参加的有关民政工作的会议、活动的报道和敏感工作的报道,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凡是民政部重要会议,特别是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只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社会报的记者参加。
二、采写涉及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的报道,必须由中办、国办有关部门审查把关并签字后,才能发稿。
三、采写民间组织管理、收容遣送、涉外收养、孤儿等民政工作中比较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经过有关司局和部领导的审查签字,才能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