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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司(局)接待新闻记者采访,要进行认真充分的准备。为记者提供的材料,要经过业务司(局)领导审查同意,重要的,要经过部领导批准。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经被采访人员审阅同意后方能发表。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采访部领导,要提前7天向部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采访提纲。部新闻办公室请示厅、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部领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参考材料,由相关业务司(局)准备,并于部领导接受采访前至少提前3天将材料分送部领导和部新闻办公室。
  第十七条 除紧急情况外,各新闻单位采访部领导的新闻稿件,要先送部新闻办公室,由部新闻办公室初审后呈部领导审阅同意,方能发表。
  第十八条 已发表的新闻稿件出现政治性错误或失实、泄密等问题,由审稿者负责。记者(含作者)违背被采访者、审稿者意愿而发表有错误、有问题的报道,责任由记者个人自负。
  第十九条 部外事司是民政部外国(含港澳台)记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根据部领导授权,邀请、接待外国记者;
  (二)负责外国记者来访的审核和报批;
  (三)审定司(局)安排的采访项目;
  (四)掌握外国记者的采访和报道情况;
  (五)视情况派人参与重要和敏感问题的采访。
  接待外国记者的情况要及时向部新闻办公室通报。
  第二十条 民政部接受捐赠,部领导会见外宾,需要宣传的,部各有关司(局)要至少提前2天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部新闻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凡以部名义在新闻媒介发表的文件和稿件,须报部领导审批;以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名义发表的,须经单位领导审批;个人署名文章不得引用尚未公开的内部讲话、材料和统计资料。涉及首次对外公布民政统计数字的,须经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
  第二十二条 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新闻,由部新闻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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