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拟定本单位年度和季度新闻宣传计划;
  (二)执行部新闻宣传计划;
  (三)为部新闻宣传提供文字材料和声像材料;
  (四)协助组织接待记者采访。
  第五条 民政部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新闻发布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各司(局)需以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先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由办公厅或办公厅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举行。
  第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除需报部批准外,还需持部有关批件,到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八条 以部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的新闻材料和背景材料,并提前3天送至部新闻办公室。
  第九条 以部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部新闻发言人主持,由新闻发言人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发布新闻。发布重要新闻,可请部领导出席、讲话或由部领导发布新闻。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和民政部作出的有关民政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民政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
  (三)民政部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
  (四)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大规模的救灾救济工作;
  (五)民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
  (六)国内外及港、澳、台关注的民政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其他有必要发布的新闻。
  第十一条 需以国务院新闻部门名义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由部新闻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议的新闻稿和有关材料,由有关业务司(局)提供。召开会议应提前10天向部新闻办公室通报。
  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宣传计划,并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记者来部采访,应向部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要采访的单位、人员和要采访的问题。部新闻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