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印发全国性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
7.印发民政工作中、长期规划。
8.印发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民政部请示、报告。
9.转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民政工作典型经验。
10.通报全国民政系统的奖惩事项。
11.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
12.转发其他部委与民政事业有关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六)民政部会议纪要
1.党组会议纪要
2.部务会议纪要
3.部长办公会议纪要
(七)民政部函件
1.以民政部名义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2.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和请示批准有关事项。
3.向民政系统下发知照性公文。
4.其他需要以民政部名义履行手续的行文。
(八)民政部任免通知
发布人事任免决定。
(九)民政部办公厅文件
1.印发民政部机关规章制度。
2.印发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领导作出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事项决定。
3.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
(十)民政部办公厅函件
1.转发各地民政部门对全局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经验。
2.以办公厅名义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申报和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3.下达以部名义组织的活动和召开会议的通知。
4.处理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来信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来信。
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可以以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的名义,向全国民政系统及平行机关发文。制发的公文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函件、优抚安置局函件。
(十一)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函件
1.与各部委平行机关、全国民政系统及其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2.答复有关组织和个人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优抚安置工作提出的问题。
3.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优抚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知照平行机关、民政系统和民间组织。
非正式公文
民政部办公厅便函
1.答复平行机关或下级机关非正式公文的询问事项。向平行机关或下级机关查询有关事项。
2.程序性、事务性公事往来。
3.不需要或不便于使用正式公文的事项。
4.其他非正式函件。
为加强管理,方便查询,将民政部办公厅便函作为非正式公文纳入管理,编便函文号。民政部办公厅便函只作登记,不印制、不存档。
民政部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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