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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失效]

  6.印发全国性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
  7.印发民政工作中、长期规划。
  8.印发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民政部请示、报告。
  9.转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民政工作典型经验。
  10.通报全国民政系统的奖惩事项。
  11.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
  12.转发其他部委与民政事业有关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六)民政部会议纪要
  1.党组会议纪要
  2.部务会议纪要
  3.部长办公会议纪要
  (七)民政部函件
  1.以民政部名义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2.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和请示批准有关事项。
  3.向民政系统下发知照性公文。
  4.其他需要以民政部名义履行手续的行文。
  (八)民政部任免通知
  发布人事任免决定。
  (九)民政部办公厅文件
  1.印发民政部机关规章制度。
  2.印发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领导作出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事项决定。
  3.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
  (十)民政部办公厅函件
  1.转发各地民政部门对全局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经验。
  2.以办公厅名义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申报和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3.下达以部名义组织的活动和召开会议的通知。
  4.处理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来信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来信。
  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可以以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的名义,向全国民政系统及平行机关发文。制发的公文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函件、优抚安置局函件。
  (十一)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函件
  1.与各部委平行机关、全国民政系统及其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2.答复有关组织和个人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优抚安置工作提出的问题。
  3.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优抚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知照平行机关、民政系统和民间组织。
  非正式公文
  民政部办公厅便函
  1.答复平行机关或下级机关非正式公文的询问事项。向平行机关或下级机关查询有关事项。
  2.程序性、事务性公事往来。
  3.不需要或不便于使用正式公文的事项。
  4.其他非正式函件。
  为加强管理,方便查询,将民政部办公厅便函作为非正式公文纳入管理,编便函文号。民政部办公厅便函只作登记,不印制、不存档。
  民政部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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