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全军离退休
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建房计划核实和补报工作的通知
(民[1986]安字31号 1986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重庆、武汉、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干部部、离休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武警总部政治部干部处、离休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
1985年上报的第三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计划,有些军地双方统计人数相差较大,第三批计划上报后,一些离休退休干部情况发生了变化。同时又新安排了一批军队干部离休退休,需要纳入建房计划。为了做好第三批建房计划的核实和补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第三批安置建房计划的数字,在去年上报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一次核实。核实后,要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计划核定表》(核定表式样附后),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队大单位离休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加盖公章,以示负责。在核实过程中,对第一、二批安置计划的军队离休退休人数,再作进一步的审核。数字核定上报后不再变动。
二、凡经组织批准离休(按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下同)退休后尚未纳入安置建房计划的干部,和县(市)人民武装部移交民政部门的未纳入安置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接收安置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意后,均补报入第三批安置建房计划。补报的具体方法,仍按去年民政部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1985年审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计划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地区第一、二批安置计划空余的住房和建房指标,要尽量递补去年以来审定接收的离休退休干部,递补不了的才能纳入第三批安置建房计划。
三、符合离休退休条件并已下达了离休退休命令的干部,才能补报第三批安置建房计划。在向地方报送《退休干部登记表》时,属因战因公致残退休的,要在登记表上注明残废等级;属接近退休年龄(指男53岁、54岁,女48岁、49岁),身体基本健康而退休的,要附本人申请;男52岁以下,女47岁以下属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要附师以上单位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