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转发国务院发布的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通知
([1980]8号 1980年7月7日)
兹将国务院1980年6月4日发布的《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对军队在执行这个条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要在部队中认真传达学习,广泛宣传,使全体同志都知道条例的精神实质,以革命烈士为榜样,更好地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作出贡献。
二、从1980年6月4日起,一律按照《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审批革命烈士,过去审批烈士的有关规定即行作废。今后凡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批准的政治机关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通知烈士家属居住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请他们发给烈士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同时将部队填发的《革命烈士通知书》转给其家属。
三、自1980年6月4日起,因执行战备训练、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任务的而又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人员,填发总政治部制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总政治部1973年制发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即停止使用。
四、1980年6月4日以后病故的人员,应填发总政治部重新制发的《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在新的病故证明书未下发前,现行的病故证明书可继续使用)。
五、为便于核查,仍按现行规定由各大单位分别在革命烈士通知书和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编号前冠以字头,并统一编号。
六、对贯彻执行《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处理意见,由各大单位政治部于7月20日前综合报告总政治部。
《革命烈士通知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