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民发[1999]12号 1999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优抚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伤残抚恤工作中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民政部门负责并作出的不予评残或抚恤决定,可由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使用《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暂停抚恤决定书》、《取消抚恤决定书》。决定书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达申请人或当事人。
二、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
行政复议法》或《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决定书》由各省印制。对需要作出的其他类型的有关评残或抚恤的决定,在民政部尚未制发统一式样前,暂由各省按有关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自行设计《决定书》式样。
附件:一、《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式样)
二、《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式样)
三、《暂停抚恤决定书》(一)(式样)
四、《暂停抚恤决定书》(二)(式样)
五、《取消抚恤决定书》(式样)
附件一:
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
存根 ┆ 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
┆
文号: ┆ 文号:
申请人: ┆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评残申请:
┆ 1.没有负伤的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
┆ 2.残情达不到《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相应的伤残
理由: ┆ 等级;
┆ 3.其他。
送达时间: ┆ 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 条第
┆ 款的规定;
(章) 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
审批人: ┆ 通知》;决定不予评残(接收备案)。
┆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
填发人: ┆ 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民政局(章)或优抚专用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