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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民发[1999]12号 1999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优抚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伤残抚恤工作中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民政部门负责并作出的不予评残或抚恤决定,可由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使用《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暂停抚恤决定书》、《取消抚恤决定书》。决定书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达申请人或当事人。
  二、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决定书》由各省印制。对需要作出的其他类型的有关评残或抚恤的决定,在民政部尚未制发统一式样前,暂由各省按有关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自行设计《决定书》式样。
  附件:一、《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式样)
     二、《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式样)
     三、《暂停抚恤决定书》(一)(式样)
     四、《暂停抚恤决定书》(二)(式样)
     五、《取消抚恤决定书》(式样)

  附件一:

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




  存根     ┆         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
         ┆
文号:      ┆             文号:
申请人:     ┆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评残申请:
         ┆   1.没有负伤的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
         ┆   2.残情达不到《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相应的伤残
理由:      ┆   等级;
         ┆   3.其他。
送达时间:    ┆   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 条第
         ┆      款的规定;
        (章)     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
审批人:     ┆      通知》;决定不予评残(接收备案)。
         ┆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
填发人:     ┆   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民政局(章)或优抚专用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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