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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总后勤部关于在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内务部、总后勤部关于在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的革命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64]内优字第108号 [64]财字第905号 
1964年5月9日)


  近来有些单位询问,关于军队所属工厂、农场、马场、子女小学、幼儿园等队列编制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应由哪里发放的问题。现规定,凡退出现役转入军队所属工厂、农场、马场、子女小学、幼儿园等队列编制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其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在1964年内暂维持现状(即原由哪里发的,仍由哪里发),自1965年1月起由军队企业、事业单位代发,向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报销。军队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按本通知后,应即通知所属上述企业、事业单位于1964年7月底以前,将本单位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证集中交由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后退还本人),以便列入1965年抚恤事业费预算。今后军队编制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将革命残废军人的增减情况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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