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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失效]

  对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三条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七十五条 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章 专利管理机关

  第七十六条 专利法六十条和本细则所称的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第七十七条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该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款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七十八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有争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十九条 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由发生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条 专利局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专利权有关事 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权的转让;
  (三)专利权期限的续展;
  (四)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八十一条 专利局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
  (三)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专利局对该项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四)发明专利申请的审定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公告;
  (五)专利申请的驳回;
  (六)异议的审查决定和对专利申请的修改;
  (七)专利权的授予;
  (八)专利权的终止;
  (九)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十)专利权的转让;
  (十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二)专利权期限的续展;
  (十三)专利申请的撤回、视为撤回和放弃;
  (十四)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五)对地址不明的申请人的通知;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二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和申请维持费;
  (二)审查费、复审费和异议费;
  (三)年费;
  (四)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手续费:专利权期限续展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证书费、优先权证明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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